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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次数:762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中国电镀网资讯:依据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相对人守法和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执法手

中国电镀网资讯:依据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相对人守法和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执法手段,种类有限,效率不高。因此,借助警察力量,引入强制手段,对强化环保执法监督是必要的。

特别是对于暴力抗拒环保人员现场检查、破坏公用监测仪器设备等违法行为,以及涉嫌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尤其需要公安部门的介入和保障,以便及时制止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图为淄博市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办公室。 

 

3月7日夜间,有群众举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有人倾倒化工废液350余桶,造成10余亩耕地受到严重污染,已经有20余只鸭子死亡,严重危及周边群众健康。

接到举报后,淄博市环保、公安部门立即联合行动进行调查,通过取样化验和顺线追踪等大量工作,迅速锁定了嫌疑对象。目前,此案已抓获5名涉案人员,查获储存危险物质铁桶330个,缴获一支仿制五四手枪和一把长约50厘米的管制刀具。

这起污染案件迅速及时的查处,正是淄博市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切实解决环保“执法取证难、现场处置难、强制执行难”问题的真实写照。

“淄博市紧紧抓住建设生态山东的有利时机,大胆创新,建立了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市区相对应设立了执法联动办公室,旨在发挥环保、公安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淄博市环保局局长李洋说,此举形成防范、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切实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效率和防范打击能力,探索出了一条重化工业城市环保执法新路子。

为什么要组建环保公安?

山东省淄博市是一个依托资源发展起来的老工业城市,也是一个重化工业城市,还是全国重要的陶瓷产地。

为建设“生态淄博、文明淄博”,市委、市政府将环境保护与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3年来,淄博市先后开展了12次环保专项行动,现场执法出动3.8万人(次),检查污染点源2.6万余个(次),对1425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有45人因为环境违法被拘留。2009年,临淄区太公湖“6·23”污染案件的13名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持续不断的治理,淄博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大幅度下降,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23.1万吨下降到2010年16.7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4.5万吨下降到3.64万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观。

但由于历史累积形成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和“转方式调结构”的深入,淄博市环保工作面临的压力大、任务重,环境执法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在全国,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很多时候,违法企业拒绝现场检查,而环境执法部门缺少强制手段作保障。但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如果不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往往会错过最佳处置时机,难以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经常会遇到妨碍公务,甚至遭到人身攻击等暴力抗法事件。偷排偷放污染物作案手段日益隐蔽,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和措施有限,无法及时有效地查处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为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执法难的情况,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淄博市委、市政府在专题研究后,创新思路,于2010年12月将原设的城管执法警察支队改名重组,在全省率先组建一支集支持行政执法与独立执法办案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安队伍。

2010年12月,淄博市编办下发了《关于设立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五区公安分局直属大队的批复》,正式设立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为市公安局副处级直属机构,同时又是独立法人,财政单独核算,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0名。五区分局分别设立直属大队,为各公安分局直属机构,建制级别为科级。主要负责侦查、查处环保等领域涉及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调处相关矛盾纠纷,打击有关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何形成合力?

今年3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群众关于淄川天豪耐材在城区供水主干管道上方私建生产线,私拉乱排危化品,严重危及城镇居民生活安全的举报信后,立即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

经过三天两夜缜密侦查,他们成功查处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查封非法生产线1条,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在这起污染案件的查处中,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设立执法联动办公室

为保障执法联动机制有效运转,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属大队与市环保局和各区环保局对应设立了执法联动办公室,由两部门派员在同一办公区域相邻办公室分开办公,平时各自处理本部门业务。如需对同一环保案件进行查处,则在各自执法职责内进行联动执法。

按照法律规定,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办、环保部门配合外,部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淄博市为确保执法联动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研究工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直属大队均与环保部门对应建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当地环境保护形势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交流、沟通和协调有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联席会议由联动执法办公室召集,也可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召集临时会议。

建立风险评估研判制度

他们还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研判制度,维护法律权威,降低执法风险。对环保行政执法存在暴力抗法可能的,淄博市环保部门执法联动办公室通报公安部门联动办公室,共同进行案前会商,把执法对象(企业和当事人)的详细调查清楚,对执法风险进行评估,做到有的放矢,共同研究、探讨法律适用和处置措施。

对经过研究,判断存在暴力抗法可能的,环保、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实行部门联动。执法工作中,公安部门发挥基层基础工作优势,会同当地村居负责人出面对当事人宣传法律规定和对抗执法的后果,有效避免当事人情绪激化,督促和监督当事人理性地接受环保部门调查、处罚;对现场暴力抗法的,依法进行处罚,保证了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建立应急处置制度

淄博市建立了联合应急处置制度,确保重大案件及时有效处置。市环保局和直属分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备勤电话,及时接、处环境污染案件。凡遇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出动,分工协作,妥当处置。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责任人及现场进行控制、取证和询问,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证据提取、技术化验和出具鉴定报告,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落实犯罪案件移交制度

淄博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制度,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环保部门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移交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将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说明立案或不予立案的理由,有效避免违法人员逃避法律责任。

针对污染环境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调查取证越来越难的实际,公安、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事件或者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环保部门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防止证据被毁灭或者涉案人员潜逃。

在查处薛某某等3人私自将29吨含苯污染物的化工废料酸焦油排入引水渠,造成临淄区太公湖受到严重污染一案中,为确保案件侦办质量,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迅速控制3名主要嫌疑人,确保了案件顺利侦办。

实行信息共享

他们还建立了重点企业人员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共享。为及时沟通信息,每天下午下班前,环保部门联络员将当日警情抄送直属分局,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最新环保动态信息。

淄博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分别设立有奖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根据举报线索,淄博市已查处土炼油生产点7处,烟尘、粉尘污染案件13起,废水污染案件4起;依法取缔碳酸钙企业6家,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点4家。

无缝对接有什么好处?

淄博市探索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有效提高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效能,实现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和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有效地防止了“以罚代刑”的发生。

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据记者了解,过去办理一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首先要由环保部门进行行政立案,待行政处罚完成后再移交公安部门,不仅办案周期长,还有可能延误运用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的时机。

通过实行公安环保联动执法以及一系列协作机制,淄博市有效拓宽了发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渠道。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能够做到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进入违法犯罪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控制重点嫌疑人,大大提高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效能。

在实行联动执法之前,淄博市环保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是通过向公安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来进行衔接。但在具体实践中,受诸多原因的影响,并未实现有效对接,影响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实行联动机制后,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作制度及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公安、环保部门对彼此执法规定、执法环境、证据采集有了深层次理解,在立案标准、证据标准上达成了共识。

环保部门增强了主动移送案件意识,公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真正实现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据统计,2011年淄博市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有16起,是前5年移送案件总数的两倍。

以前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经常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不仅对执法人员构成严重人身威胁,也降低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

实行联动机制后,公安机关依法强势介入,对严重暴力抗法、危及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为环境执法人员撑了腰、壮了胆。在实行联动机制之后,没有发生一起阻碍、干扰环境执法案件,也没有发生伤害环境执法人员事件。

提高企业自觉性

实行公安环保联动机制前,环境执法手段相对较“软”,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助长了一些排污企业及“土小”企业主的嚣张气焰。

实行联动机制后,严重违反环境管理制度的企业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其负责人、业主受到了刑事处罚,引起了企业主的极大震动,也对其他心存侥幸的人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一些企业与业主不再与执法人员“躲猫猫”,在治理污染上舍得投入了。

防止以罚代刑

为防止行政执法中产生的打击犯罪不力、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问题,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以罚代刑”的发生。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现象在很多地方还普遍存在。

实行联动机制后,环保部门为公安机关开放环保信息系统部分权限,及时通报当日环保警情,公安机关可以实时了解全市高污染企业、重点行业和部位的情况。

同时,为及时接、处警,淄博市在市环保局和直属分局均设立24小时值班备勤电话,凡遇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同时反应,分工协作,从机制上有效杜绝了行政执法部门有警不报、有案不送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有何启示?

淄博市探索建立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表明,环保公安部门优势互补,才能形成环保执法合力。破解环保“执法取证难、现场处置难、强制执行难”,必须建立健全长效的联动工作运行机制。实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不是用刑事司法执法代替行政执法,而是通过“联动”履行各自职责,形成部门最佳合力。

启示一:

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处在打击环境犯罪第一线,有对环境犯罪案件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有独特的案件侦破机制和扎实的社会管理基础,能够有效弥补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缺乏强制措施、取证不及时、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弱的问题。

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专业部门,在确定污染源、污染方式、证据提取、监测化验方面有独特的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公安部门办理环保犯罪案件时原始证据提取不够专业、环保知识弱的问题。

双方在联动执法中相互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了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启示二: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联动执法能否持久、高效,关键在于是否建立起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淄博市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解决了举报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渠道不畅的问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信息不畅、推诿扯皮问题;通过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建立环境重大案件应急制度,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能做到快速反应,同时处警,分工协作;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效解决了“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问题;通过建立办案协作制度,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启示三:

不能用司法代替执法

淄博市环保执法机制的创新,其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在“联动”上。环保、公安在各自执法职责内对同一环保案件进行联动执法,公安机关不越权、不干扰、不代替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环保部门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或者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紧急情况,认为确实需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启动联动执法机制。

同时,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环境破坏等危害后果,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公安、环保部门同时介入,快速处置,快速打击,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打击最佳合力,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后果。

淄博市探索建立的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了环保、公安部门职能优势,实现了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破解了环境“执法取证难、现场处置难、强制执行难”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新形势下建立打击环境污染等犯罪长效机制的新途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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