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资讯:生态补偿机制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采矿企业要执行“企业交费、政府治理”的原则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生态补偿机制。而制约矿区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关键在于资金投入不足,而资金没有保障的关键又在于立法的滞后,这导致了矿区生态重建工作往往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而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
为了解决开采区的生态破坏问题,陕西省政府先后出台《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煤为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榆林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生态补偿问题,榆林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在2010年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完成了《榆林市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课题组通过对神木县和榆林市相关统计与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科学测算,推算出榆林市2010年应提取生态环境补偿费109.11亿元;到2019年累计应提取生态环境补偿费1095亿元,到2029年累计应提取生态环境补偿费2193.11亿元。
项目还提出“把榆林市列入国家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试点”的建议。并就此提出3项建议:一是加快立法步伐,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生态税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等相关法律,资源税全部实行从价上限计征。强调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必须同地方企业一样如实缴纳每吨15元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上缴有关费用。
二是新增生态补偿费。让矿产开发企业增缴生态补偿费,争取省上重申并执行《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
三是建立科学机制,因事因企实行不同的补偿原则。生态补偿机制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采矿企业要执行“企业交费、政府治理”的原则。企业交费项目应含资源有偿使用费、水土流失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通过企业交费,使其不直接承担治理任务,以便集中精力搞生产经营。使政府成为治理主体,特别是大面积的采空塌陷区治理、大范围的水系破坏治理、大量的移民搬迁补偿均应由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
据了解,榆林市政府将尽快摸清全市矿区治理基本情况,制定出针对地表塌陷、水土流失、耕地破坏、房屋道路损毁、林草枯死等损失的补偿定性,形成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补偿办法,建立政府仲裁协调解决矿区与百姓利益纠纷的长效机制。让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在陕西由设想变成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