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资讯:去年,陈村广隆工业园区附近的村民发现河涌的水体突然变得黄黄的,陈村镇弼教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赶紧致电区环运局反映问题,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黄色废水污染物浓度极高,且含有重金属铬。这就是去年“3.14污染事件”。
前日下午,这单被顺德环保部门称为2012年首例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在顺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公司正鑫隆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指控排放污水导致弼教河涌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3177万元。然而,被告公司负责人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控罪,并罗列9大疑点,指真正的排污者另有其人。
日前,案件在顺德法院第三庭开庭审理。案件被告分别为:佛山市正鑫隆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隆”)、公司法人代表王永勤、员工罗玉中。
其中,王永勤经过2个多月的刑事拘留后,以多种疾病缠身的理由办理了取保候审;罗玉中则在事发后一直在押至今,昨日他一袭黄色囚衣戴手铐出现。
在旁听席上,十多名被告家属落座;另一侧,2名制服上有“行政执法”标志的男子也全程旁听。
庭审过程中,除承认了新增设工艺未经申报审批外,王永勤、罗玉中均坚决否认该厂2012年3月9日排放废水是导致“3.14污染事件”的原因。
庭审共持续近3个小时,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院起诉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刑责
在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的开庭信息中,该案件的案由为“重大污染环境”。这一罪名在过去极少出现,而污染环境的事件也多以行政处罚为主。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宣读了案件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王永勤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佛山市正鑫隆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兴业十四路6号,被告人王永勤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8月起,被告人王永勤疏于管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生产中使用铬,且未配套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每隔几个月将处理后的部分污水经雨污管道排入下水道,进入弼教河涌。
负责污水处理的被告人罗玉中在工作中发现污水处理设备中的过滤器出现问题无法过滤,且连接着过滤器的沉淀池两年没有清洗,将直接影响到整套污水处理设备的运作的问题后,向该公司反映该问题,无果。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罗玉中将水注入沉淀池,将沉淀池内的水连带沉淀物一起抽出来排放,导致弼教河涌被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3177万元。
顺德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正鑫隆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永勤、罗玉中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举证正鑫隆排放的废水不是“3.14污染事件”中的污水
对于检察院的起诉,被告公司法人代表王永勤的律师指案件有不少疑点,包括起诉书指控不符合事实和逻辑;被告公司正鑫隆曾排放处理后的少量废水与“3.14污染事件”没有关联;公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月9日罗玉中的行为与“3.14污染事件”有关联;而且“3.14污染事件”没有排除他人所为。
被告律师认为,2012年3月9日,罗玉中将水注入沉淀池,将沉淀池内的水连带沉淀物一起抽出来排放的地点是:处理设施旁的草地,不是直接排入排污管道或雨水管道。
他还指出,罗玉中排放到草地的时间仅30分钟左右,量只有3-4吨,不足以导致“3.14污染事件”。加上草地距离公司门前的地下排水管直线距离有100米左右,距离远,土壤将大量吸附污染物。
律师在庭上还指出,执法测得河涌水体受到电镀污染,并在水体中检测到重金属铬,区环运局随后将1600多吨污染水体运送至容桂电镀城集中处理。但正鑫隆公司表示自己并非电镀企业,不会有电镀废水排出。
另外,律师以环保部门提供的3月19日、20日监测报告的相关数据,认为3月9日罗玉中的行为与“3.14污染事件”与无关。例如:正鑫隆的废水含有较高的锌,但公司门前污水管道的锌却很少;正鑫隆未处理废水的铬指标低于公司门前污水管道沙井中废水中的铬,等等。
律师认为“3.14污染事件”没有排除他人所为。正鑫隆位于工业园区,周围企业凡是可能排入正鑫隆门前市政排污管道的企业都应该排查,包括“地下工厂”。
律师指出,调查人员对正鑫隆门前排入弼教河涌的市政排污管道沙井全部掀开逐段排查,共沿着市政管道逆流而上,打开十八个沙井查看井内污水颜色等。十八个沙井,自最近排入弼教河涌的沙井向上,颜色从浅黄到黄、到红、到深棕色。而红到深棕色的水域早已超出正鑫隆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厂区,是另有企业所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