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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老板施计诈骗货物126万获刑11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396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中国电镀网资讯:东莞某五金厂老板陈某先下小单按时付款骗取客户信任后,再下大单诈骗客户货物价值126万多元,近日,经广东省东

中国电镀网资讯:东莞某五金厂老板陈某先下小单按时付款骗取客户信任后,再下大单诈骗客户货物价值126万多元,近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几年前,40多岁的四川男子陈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开了一家五金涂料加工厂。2009年4月,陈某以“东莞市大岭山淋淼五金加工厂”的名义给该厂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该厂仅有十几名员工,经营规模极小,加工业务也不需要大量涂料。后为实施诈骗犯罪,陈某对外假称该厂为“东莞市大岭山泳淋五金厂”,并使用以泳淋厂为名的公章。

2010年7月份,陈某联系被害单位某涂料公司,声称需购买涂料从事加工业务。随后,陈某分3次购买了983公斤涂料,并按时付了款,就此骗取了涂料公司的信任。此后,陈某加大了采购量,约定货到60日内付款,并以泳淋厂的名义与涂料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涂料公司信以为真,按陈某要求,从2010年9月份开始,又分13次向所谓的泳淋厂运送了涂料共近6万公斤,扣除涂料公司期间又收回的货款人民币1万多元,被骗货值达人民币126万多元。

2010年11月23日,得手后的陈某潜逃外地。涂料公司发觉被骗后立即报案。2011年8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四川省成都市将陈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货物均未能缴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逃避债务,该厂只是暂时停业整顿。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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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五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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