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因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抚州一企业被市环保局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全市通报。但这一通报引起市民质疑,因为通报并未点出违法排污企业名称,“不点名通报,如何能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抚州市环保局则称,涉污的是东乡一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相关专家指出,与通报是否点名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环保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做到相关信息公开,其中就包括公开污染企业的名称。
核心提示
因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抚州一企业被市环保局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全市通报。但这一通报引起市民质疑,因为通报并未点出违法排污企业名称,“不点名通报,如何能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抚州市环保局则称,涉污的是东乡一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相关专家指出,与通报是否点名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环保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做到相关信息公开,其中就包括公开污染企业的名称。
企业排污超标环保局不点名通报
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环保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总计80万元人民币并全市进行通报。
“存在排污超标等问题我市一企业被罚80万元”——8月22日,抚州市民李维(化名)被当地媒体的一则新闻所吸引。
“80万元罚款!估计问题挺严重的。”李维仔细通读了这篇不到500字的消息,结果令他大失所望,“违法事实倒是介绍得蛮清楚,可就是没交代究竟是哪个县市的哪家企业。”
李维随后登录抚州市环保局官网,在首页“环保新闻”一栏,他看到了一篇名为《市环保局严肃查处一环境违法企业》的文章,“与报纸发表的报道内容一样,没有点明被罚企业名称”。
文章称:“2013年7月中旬,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我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1.(该企业)在未获得重新审批的情况下,超越原环评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及产品进行生产;2.擅自新建电镀生产线且使用淘汰的含氰电镀工艺,生产废水直排,各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环保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总计80万元人民币并全市进行通报。”
对同类企业或产生无形伤害
“使用含氰电镀工艺的这家企业可能是一电镀企业或金属加工企业,不点名通报,实际上对同类企业也有可能产生无形伤害。”
李维了解到,含氰电镀工艺会产生含氰废水,这是工业废水中毒性较大的一种,直排的话可能会严重影响土壤和水源!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是当地环保局近几年查处的情节最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李维不解,企业存在如此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为何不将企业名称主动曝光?
“如果点名通报,企业今后的生产将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此外,这对其他企业也是一个警示。”李维强调,“点名通报才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最终对环保整体产生积极作用。”
另一位市民也称:“使用含氰电镀工艺的这家企业可能是一电镀企业或金属加工企业,不点名通报,实际上对同类企业也有可能产生无形伤害。”
事实上,类似的伤害并非没有可能。
例如2012年4月份,贵州省公布了对全省药企是否使用“毒胶囊”的检查结果,称4家企业涉嫌使用浙江新昌县问题胶囊,但未提及药企的名字和不合格胶囊药的批次。结果消费者拒绝购买同类胶囊类药品,致使其他药企也无辜受累。
有市民还称,如此遮掩,不免让人猜测有关部门是否刻意加以保护问题企业(或个人)。更有猜测称,相关部门是否与这些问题企业有利益瓜葛?
点名影响企业今后发展?
被罚企业实际上是东乡县的一家铜冶炼厂,属于当地的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9月5日,抚州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詹某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通报文稿由宣教中心负责上传至网站,“点不点名,由领导签字批示”。
分管宣教工作的副局长李华解释称:“主要考虑到企业今后的发展,才没有点名进行通报。”
李华介绍,被罚企业实际上是东乡县的一家铜冶炼厂,属于当地的重点企业,“如果点名通报,可能会对企业今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一知情人士透露,这其实也是抚州市政府领导与当地环保局协商的结果,也许是为了“不影响抚州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
李华也坦承,这种做法确实会影响到当地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他也一再强调,今后遇到类似情况,将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企业名称。
此外,詹某介绍,通报文稿除了发布到当地环保局网站之外,还会印发到抚州市各大重点监控企业,以此起到警示作用。
不过,詹某同时提及:“对于通报文稿中涉及的违法企业,是否应该点名,法律上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要求了解涉污企业名称,也均遭拒绝。
通报批评的性质存争议
“如果是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就必然要点名——因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使其名誉或荣誉受损,不点名就达不到处罚目的;如果不是,就不一定需要点名。”
就通报不点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认为:“在法律上,通报批评的性质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不是。”
王柱国介绍:“如果是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就必然要点名——因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使其名誉或荣誉受损,不点名就达不到处罚目的;如果不是,就不一定需要点名。”
王柱国称:“要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就必须进行信息公开。”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涉及企业污染的以下几种情况,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一是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二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三是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王柱国表示:“如果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就必须主动公开,公开信息中必须包括企业名称,否则公开就没有意义。”
一市民称,根据通报可知,当地环保局是通过“群众举报”后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李华称属于日常监督执法),且企业涉及“生产废水直排,各项污染物指标严重超标”,据此,当地环保局必须主动公开该企业的名单。
此外,该企业还受到了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规定,环保部门也应该主动公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未正式开展”
“该局网站上挂出的通报文稿只是一篇稿件,而非信息公开的内容。”
在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记者搜索到一条名为“市环保局严肃查处一环境违法企业”的信息。信息内容与此前提及的通报文稿一致,同样没有提及被罚企业名称。
就此,王柱国称:“通报这一形式也能够作为信息公开的方式之一,这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企业名称,如此一来,信息公开才有意义。”
9月5日,李华向新法制报记者透露,虽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2007年就已经出台,但一直以来,抚州市环保局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并没有做到位。
李华称:“该局网站上挂出的通报文稿只是一篇稿件,而非信息公开的内容。”
对于环保局在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内容,李华解释称:“不是很正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没有正式开展。”
即便如此,在抚州市环保局网站上,依旧可以看到该局近3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市民指出,把通报文稿作为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不符合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细则在制定中
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李华强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是该局近期将要重点抓的一项工作,9月份正式开始部署,“具体细则正在制定当中”。
李华还说,今后,该局将搭建一个统一信息公开平台,针对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将在这一平台上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其中也包括公开相关企业具体名称,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落实。
事实上,转变源自今年7月15日国家环保部下发的一份文件——《为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文件称,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在细化信息公开内容方面,国家环保部制定公布了第一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该目录详细确定了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等公开项目的公开内容以及时限要求。
9月5日,新法制报记者试图向抚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了解被罚企业的具体信息时,被告知需要向该局局长邓长明请示。
邓长明通过工作人员向记者转告,不方便接受采访,“市领导有过交代,在处理这起违法行为上,要避免扩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