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与其他政策的关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三同时”制度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重要依据和管理手段,但上述诸项制度中均未能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提供关联点。因此,建议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写入相关的环境政策中。加强排污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联,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作用。
三是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执行初期,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简易性,通过取均值的方式确定初始分配价格有利于政策的推行,价格基本能反映目前排放标准下企业平均的边际减排成本。然而,各个行业污染治理成本存在巨大差异。从提高减排效率和总量控制的角度,特别是从未来公平的交易来看,分行业、分地区的初始价格应该得到实行,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分类价格管理。此外,新老企业申购价格、接管企业和直排企业负担的有偿使用费差异是否合理,也应随政策的推进加以研究和调整。
记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实可以提高效率。但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还有很多,环境监管依然薄弱,无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您如何看待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请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为例,谈谈您的看法。
金浩波:的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加强监管。要对企业排污指标和实际排污量进行准确核定,这也是环境管理中需要不断强化的一项工作。各地应加强对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管理,提高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强化对在线监测仪的比对监测及对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确定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哪些方法?能否以排污权为例谈谈您的观点?
金浩波:目前,已经提出的自然资源的定价方法有影子价格法、机会成本法、边际机会成本法、一般均衡模型等。这些方法虽各有所长,但由于环境容量资源没有现行的市场价格,所以无法借用其他资源(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的定价方法。
在这里介绍一种恢复成本法,也称恢复和防护费用法,是指通过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成本费用来衡量原环境资源所具价值的方法。在无法直接确定环境容量资源所具价格时,可将恢复环境容量所需的费用,作为环境资源本身所具的最低价值。用恢复成本法衡量环境容量的价值,事实上隐含了两个基本假设:一是假设恢复状态与原有的环境资源功能具有完全替代性;二是恢复成本法衡量的是恢复所需的成本,而不是直接衡量效益,所以必须假设环境容量资源恢复所需的成本就是环境容量资源损失的效益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用市场上真实可测的环境容量资源恢复成本来衡量不具备市场表现形式、无法在市场上直接体现的环境容量资源自身价值。
对于排污权来说,以氮、磷价格为例,首先要确定初始价格。各个行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污染治理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在政策实施初期,采用平均成本来确定指标的初始价格有利于政策的推行。但是,从提高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为了做到相对公平交易,有必要逐步实施分行业、分地区的指标初始价格。
为了激励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排污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应该高于初始分配价格,但若过高又会偏离其实际价值,导致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市场萎缩,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的确定要考虑污染物处理成本、指标初始价格、市场的活跃度、资源稀缺程度、排污指标持有单位的价格预期等诸多因素,研究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区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