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五金电镀  电镀  镀锌  镀金  镀镍  镀锡  市场  北京  ,价格,  职场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8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781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就落实《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要求,提出建立矿

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就落实《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要求,提出建立矿山企业使用保证金情况信用评价制度,鼓励采矿权人自觉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通知明确,对按期完成分期、分段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申请开展下一期次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提前支取保证金的使用额度可在上期基础上增加5%,依此类推,周期递增,但最大比例不得超过提前支取保证金使用额度的50%。

采矿权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后,未继续及时按标准存储保证金,逾期未完成治理工作或未达到工程设计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今后申请使用保证金的资格,已提前支取的保证金全部追回。

通知明确,在《办法》实施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于2013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前,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保证金存储工作,否则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存储的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采矿权人存储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证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存储数额依据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年限和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保证金存储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计算公式如下:

年存储额=存储标准×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存储总额=年存储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高于前款确定的保证金数额的,应当按照方案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储。

第七条 保证金按照下列方式存储: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含5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30%;

(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10年以上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20%;

前款(二)、(三)项余额逐年平均存储,并在采矿许可证年限届满前1年将余额全部存储。

第八条 保证金核定、存储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分享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点击排行
推荐资讯
推荐图文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¹«θ±¸ 31010010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