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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办理保定首例以新标准入罪的污染环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0  来源:长城网  浏览次数:571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中国电镀网资讯:被告人杨某为谋私利,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案是雄县人民检察

中国电镀网资讯:被告人杨某为谋私利,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案是雄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中监督环保部门移交的案件,是雄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也是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定市首例被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

经查,被告人杨某,现年43岁,山东省曹县人。自今年6月初,杨某开始在雄县昝岗镇赵岗村租住的民房内非法开办“小电镀”作坊,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内的渗井中。经雄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检测,污水中含有铬、铅、镍等有害重金属,检测数据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

今年6月1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维护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渗井向土地直接排放有毒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肆意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无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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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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