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钨钼锑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我省钨钼锑矿采选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9〕16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钨钼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钨、锑是被国家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新建钨钼锑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限产保值。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核准新建钨、锑采选项目。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钨钼锑矿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钨钼锑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初步设计有序开采,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有关矿山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钨、锑矿产年度开采计划,严禁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新建钨钼锑矿山,年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单体矿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现有矿山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升条件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要求,通过改扩建,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010年底前,钨矿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含1万吨)、钼矿年生产能力低于2万吨(含2万吨)的,依据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精神予以关闭。2011年底前,锑矿年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含1万吨)的,予以关闭。
(四)新建选矿厂项目,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日处理矿石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日),并有合法稳定的供矿来源。2011年底前,现有选矿厂处理能力达不到日处理矿石量100吨的,予以关闭。
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须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
(五)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六)开采钨钼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八、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一)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四)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工伤保险。
(五)矿山应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采掘、通风、提升(运输)、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九、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钨钼锑矿项目时,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各自按照职责履行相关手续的方式颁发相关证照。钨钼锑矿采选建设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竣工验收、证照颁发等须符合本行业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投产前,必须由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竣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新建或改扩建及现有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核定和复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钨钼锑矿采选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十、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钨钼锑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规定,若国家今后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