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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8  浏览次数:452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6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6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本次复审调查期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5年。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2%-51.6%。新加坡公司为6.7%-51.6%。台湾地区公司为6.2%-51.6%。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为4.3%。

   据悉,中国大陆成为全球丙酮需求量最大的国家(地区)之一。2012年末丙酮表观消费量达到135.95万吨,年均增长幅度达到21.59%。预计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丙酮产品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到 2015年,中国大陆丙酮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75万吨/年。随着中国大陆丙酮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大陆丙酮的产能也将相应地稳步增长,到2015年,中国大陆丙酮产能将达到19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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