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讯:2015年10月21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晋江市公安局对晋江市英林镇某电镀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取样该工厂车间排污口、厂外水管总排放口等两处的生产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厂厂外水管总排放口废水的铜浓度为11.5mg/L、镍浓度为274mg/L、锌浓度为22.6mg/L、总铬15400mg/L,六价铬8780mg/L,其中铜浓度、锌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所规定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加工点的当事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10月21日,晋江市环保保护局向晋江市公安局移交该案。
晋江英林派出所接到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嫌疑人田某、申某、姜某等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已被刑事拘留,该电镀厂也已被查封,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