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镀网讯:昨日,费县法院对首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作出宣判。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农民陈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费县某一院落内,利用电镀槽镀铬,并将铅、铬含量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经检验排入车间外土沟内的废水PH值为2.61,总铬为585mg/L,总铅为295 mg/L,严重污染环境。
近年来,我国在环保领域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多部法律法规,但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违法成本低,查处力度小、执法力度不够,偏重经济处罚等原因,对违法、违规污染环境当事人的处罚并未达到应有的威慑效果。刑罚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事视角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凸显了国家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打击力度。
费县法院首起污染环境罪案的判决再一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牟取非法利益,既危害了社会,又害了自己;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