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3日
1、说明
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受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对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向公众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
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对现阶段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公示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情况概述
项目名称: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楚华支路289号
占地面积:7660m?
项目内容:3条电镀线(镀铬、镀镍、镀金银)全部淘汰,改为1条铜镍铬电镀线,镀种由6种缩减为3种(镀铜、镀镍和镀铬),电镀加工件年加工能力减为1000万件;新增2条铝氧化生产线,新增镀种铝氧化,年加工能力1670万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1)废气
废气污染源共4类--涂布烘烤废气、酸雾废气、锅炉废气和废水站臭气。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可控。
(2)废水
污水来源于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碱喷淋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塔排水和生活污水。计划改造现有废水站,其中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塔排水和生活污水直接纳管排放,余下废水经废水站处理后纳管排放。从水质要求、受纳能力、管线布设、末端治理四方面分析项目废水接管可行,不会造成周边地表水体污染影响。
(3)固废
电镀槽渣、废显影液、废蚀刻渣、废油墨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均属危险固废,计划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废水站污泥属危险固废,计划依托已建项目处置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属一般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采取以上措施后,能确保项目固废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4)噪声
采取治理措施后设备运行噪声至各边界外1m处的贡献值昼夜间均达标,叠加本底后的影响值也均达标。
4、建设项目环保防治措施和预期取得的效果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一览表
|
类别 |
污染源 |
防治措施 |
治理效果 |
验收内容 |
实施进度 |
|
气尘 |
涂布烘烤废气 |
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后由1个15m排气筒排放 |
达标排放 |
净化设施 |
工程同步 |
|
酸雾废气 |
蚀刻工艺阶段酸雾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净化装置,治理后由1个15m高排气筒排放 | ||||
|
阳极氧化工艺阶段酸雾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净化装置,治理后由2个15m高排气筒排放 | |||||
|
锅炉废气 |
采用清洁能源轻柴油,废气收集通过1个15m高排气筒排放 | ||||
|
废水站臭气 |
定期喷洒生物除臭药剂,臭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 ||||
|
废水 |
综合废水 |
铁接触法除磷和混凝沉淀处理后纳管排放 |
达标纳管 |
相关管线 |
工程同步 |
|
含镍废水 |
纳入厂区废水站单独设置的处理单元,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后纳管排放 | ||||
|
含铬废水 | |||||
|
含铜废水 |
混凝沉淀处理后纳管排放 | ||||
|
含铁废水 | |||||
|
地面冲洗废水 | |||||
|
碱喷淋废水 | |||||
|
软水制备废水 |
直接纳管排放 | ||||
|
冷却塔排水 | |||||
|
生活污水 | |||||
|
噪声 |
设备噪声 |
减振降噪、消隔声措施 |
厂界达标 |
降噪措施 |
工程同步 |
|
固废 |
生产固废 |
分类收集,委外处置 |
无害化处置 |
危险品存放点防渗漏措施、委外处置单位资质和协议 |
工程同步 |
|
事故 |
事故防范 |
事故监控、报警、应急设施、处置方案、组织联络、演练计划、事故池等 |
事故控制或 |
事故防范措施 |
工程同步 |
|
排口 |
排放口 |
规范排放口 |
按规范实施 |
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口 |
工程同步 |
|
管理 |
管理文件 |
针对项目制定相关环保管理措施 |
有可操作性 |
管理文件、监测计划 |
工程同步 |
5、公众查阅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登录“上海环境热线”网站,点击下载“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查阅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公众认为有必要了解该环评其它信息,请与环评单位联系,联系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评价机构: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 :秦先生
联系方式:huanjin_119@163.com
地址 :上海市桂林东街218弄1号107室
邮编 :200235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具体形式
项目周边区域公众是本次调查的重点,同时,关心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公众都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7、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和起止时间
在规定时段内,公众可通过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的意见看法。起止时间为自信息发布起10日止(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