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日前经自治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飞地工业园”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形式,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政府或者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资金和项目放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业园,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该优惠政策规定,“飞出地”方要设立“飞地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管理。“飞入地”方应当成立“飞地工业园”协调推进工作组,帮助协调解决“飞地工业园”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入“飞地工业园”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先发展及鼓励类产业;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应当在“飞入地”方注册。“飞地工业园”内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独立建设或者与“飞入地”方合作建设。“飞地工业园”外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由“飞入地”方承担或经双方协商合作建设。“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对于当年投资超过50亿元的“飞地工业园”,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飞入地”方奖励,“飞入地”方应当用于“飞地工业园”建设或者给予管委会奖励。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该优惠政策规定,国家级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含太阳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可以建设自治区级“飞地工业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固原市政府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集中度高的大型或者优势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地市级“飞地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