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五金电镀  电镀  镀锌  镀金  镀镍  镀锡  市场  北京  ,价格,  职场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工业园资讯 » 正文

8部门发文打击稀土违法行为 建企业生产经营档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409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8部门发文打击稀土违法行为 建企业生产经营档案

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请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一)查处非法稀土开采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矿山开采及税费缴纳情况。严厉查处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环保未批先建等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矿山开采企业未足额缴纳的稀土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税费;清理建设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

(二)查处违法违规稀土生产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执行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情况。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相关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减少下一年度计划;对无环评批复文件、安评备案文件或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

(三)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贸易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情况。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

各地区发现的跨省(区、市)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企业、个人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反馈给相关省(区、市)查处。

分享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点击排行
推荐资讯
推荐图文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¹«θ±¸ 31010010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