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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徐州: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被判刑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7  浏览次数:761   关注:加关注
核心提示:聚焦徐州: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被判刑案例

中国电镀网讯:

聚焦: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被判刑

■案例一: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雇佣田某在丰县某乡镇某村北租用的院落中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擅自将产生的近30吨废水通过地表和渗坑(7.2立方米)渗漏的方式予以排放。

经检测,废水的PH值为1.26,锌含量为66.2mg/L。该废水腐蚀性强,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刘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在丰县某乡镇某村进行电镀电动车配件。生产中产生的含铬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非法排放,造成了当地的水污染严重,并影响了附近农作物的生长。

经对电镀厂总排口取样检验,丰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为5.99mg/L,超过《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以上。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连线法官●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特点?

◎法官:污染环境案件中,小作坊非法排污的情况居多。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在较为偏僻地区,多为一些小五金加工厂或小作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废水。由于废水处理设备费用较高,又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小厂子、小作坊不愿意配置相关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大都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企业主或工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犯罪,有的被环保部门查处后还偷偷开工。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该类行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记者:“最严环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法官: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标准,污染环境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出现增多趋势。目前,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但从这类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存在抓小放大问题。不少涉案企业的非法排放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很少被查到,犯罪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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