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浙江正视省情水情,先后出台了《杭州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等法规与政策规章以及一系列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用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但是,目前浙江省在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方面,仍需在体制和机制上解决监管不力、执法薄弱等问题。
水资源短缺、污染形势严峻催促加快水治理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目前浙江省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治水体系
由于长期以来,以工业为主导,忽视城市水环境建设,没有因地制宜地根据城市水环境的具体状况、具体条件确定布局及发展方向,没有切实加强水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管理,致使浙江省水资源短缺瓶颈出现。
根据监测数据显示,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04mm,水资源总量为955.41亿m3,人均水资源量1754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200m3。
此外,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耕地、人口和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加之部分河流水质污染,使得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
以2012年为例,浙江省有32个省控制地表水断面水质为劣V类,31.7%的断面达不到功能区要求。
这些,无疑制约了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该如何解决这种被动局面?
“十一五”以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力度。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关于划定杭嘉湖和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限采区的意见》、《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一系列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用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资源保障能力方面,浙江省加快了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建设,建成了老虎潭水库、沐尘水库、舟山大陆引水、楠溪江引水等一批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全省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目前,浙江省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工业节水控源减排、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水再生利用、全面实行河长制和考核制度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治水机制。
源头管理控制水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加强项目审批,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河长制”
污染在河里,源头在岸上,治理河水还是得从源头上发力。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造成浙江省境内河水污染的主要元凶,所以针对自身的产业特性,浙江省重点整治六大行业污染,并针对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多管齐下实施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浙江省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根据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重新规划生产力布局。同时规定,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此外,浙江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
当前,浙江省正在按照“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有保有压地对电镀、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六大重污染行业进行整治,用水污染防治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浙江省还坚持“一厂一策”,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规范企业清洁生产。根据规定,对废水超过纳管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律责令其限期治理;对废水没有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也没有接入排污管网的企业,一律关停;对违法排污、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强化水环境治理工作,浙江省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除6位省领导担任6条跨行政区河流的河长外,所有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道的河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