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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百度文库  浏览次数:1950   关注:加关注

修正前

修正后

 

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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