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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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
修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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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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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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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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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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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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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